文藻外語大學 法文系大學部系學會

組織章程

 

                                102年9月17日修訂

104年6月12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系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精神,設立文藻外語大學法文系大學部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文藻外語大學法文系大學部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Wenzao Student Association of French Department University Division」。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以追求系學會之健全發展,學習民主制度,加強服務同學、研究學術,促進師生及成員之間情誼,謀求本系之福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為法文系大學部之最高學生自治組織,代表法文系大學部全體學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私立文藻外語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內。

第六條  本章程與本校學則不得牴觸。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凡本系大學部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益與義務如下:

一、繳交系費。(請參閱系費規章)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活動並由本會提供資源。(僅限有繳交系費者)

四、了解經費運作狀況。

五、擔任選任或分派工作。

六、應服從並遵守本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七、應維護及增進法文系及本會形象及榮譽。

 

第三章組織

 

第九條  本會指導老師為本系系主任或本系系主任派任,負責協助及指導各 項活動的推展。

第十條  本會幹部採責任內閣制。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並下設總務、活動、公關、美宣、文書、資訊場器、體育機動等七組、顧問若干名及經費審查委員會,每組設置組長一名及組員若干名。人數可依情況需要做調整。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組員任期為一學年。顧問由新任幹部討論產生之。其任期為當選當年度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

第十三條凡為本系學生皆可擔任各組幹部及組員並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各組幹部之挑選採會長推選,各組組員挑選採自願方式。各組幹部及組員名單須於新任正、副會長交接後三周內確定。

第十四條會長:

一、綜理本會事務。

二、依本會成立之宗旨及系主任指示,統籌及推動各項事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組織內閣,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例行會議、核心會議,對全體會員負責。

四、督導、協調本會各幹部工作。

五、擔任本系師生與學校溝通之橋梁,爭取權益。

六、代表本會參加校內外會議、活動。

七、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八、統籌本會年度社團評鑑資料。

第十五條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並擔任會長之職務代理人。

二、協助會長了解並協調幹部工作狀況。

三、通知核心緊急事項及相關人員參與會議並寄發開會通知單。

四、控管本會成員請假事宜。

五、瞭解並向會長回報各活動執行狀況。

六、協同會長統籌本會年度社團評鑑。

第十六條本會各組之職掌:

一、總務組:

  1. 1.    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入、支出管理明細。
  2. 2.    負責本會財務管理並定期製作財務報表。
  3. 3.    負責編列並執行本會各項預算。
  4. 4.    負責統籌系費收取事宜。
  5. 5.    負責期末完成當學期之收支明細報表製作及彙整,送至會員代表大會核備並對外公佈帳目明細。
  6. 6.    統籌系服事宜。
  7. 7.    負責本會之財產清點及保管。
  8. 8.    負責核銷各活動或各組所需支出。

二、活動組:

  1. 1.    負責策劃並執行本會各項活動事宜。
  2. 2.    統合本會各項活動計畫。
  3. 3.    負責製作本會學期活動預定表。

三、公關組:

  1. 1.    負責本會相關活動校內、校外宣傳事宜。
  2. 2.    負責校外聯繫、接洽工作及廠商贊助事宜。
  3. 3.    統籌本會相關活動接待事宜。
  4. 4.    撰寫及寄發本會公關信函。
  5. 5.    負責本系各班意見及訊息之傳達與溝通。

四、美宣組:

  1. 1.    負責活動海報之製作及美工事務。
  2. 2.    協助活動組設計及佈置活動場地。

五、文書組:

  1. 1.    處理本會各項文書工作。
  2. 2.    製作各類文書表格,以利檔案格式之統一。
  3. 3.    協助會長統籌年度社團評鑑資料。
  4. 4.    協同公關組製作本會公關信函。
  5. 5.    於會議中負責會議紀錄。

六、資訊場器組:

  1. 1.    協助系辦網頁之設計、製作及資訊更新。
  2. 2.    總管本會相關活動電子檔案之建立、以利交接。
  3. 3.    負責本會之網頁內容更新。
  4. 4.    負責本會相關活動拍照及錄影。
  5. 5.    會議及活動場地洽借。
  6. 6.    熟知各器材使用方法與借用規定。
  7. 7.    協助器材放置。

七、體育機動組:

  1. 1.    協助系籃及系排辦理各項比賽。
  2. 2.    監督系籃及系排的出席狀況。
  3. 3.    支援各組或活動之工作。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

三、由會長召開,由本系該學期各班班級代表做為會員代表。

四、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1.    罷免本會正、副會長。
  2. 2.    複決系學會所提之組織章程修改案。
  3. 3.    重大行政提案之決議。
  4. 4.    如與會務緊急需要時,應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五、缺席者依規定請假,無故缺席者,按本會出缺席辦法辦理之。

第十八條例行會議:

一、每月至少召開兩次。

二、由正、副會長召開,由本會各組幹部組成之。

三、例行會議之職權如下:

  1. 1.    依各屆情況訂定本會運作模式,並設立實踐目標。
  2. 2.    負責會務之發展及籌畫。
  3. 3.    修改組織章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三讀。
  4. 4.    提出重大行政提案。
  5. 5.    討論當月活動進度。

四、缺席者依規定請假,無故缺席者,按本會出缺席辦法辦理之。

第十九條核心會議:

一、每月召開一次,若遇特殊狀況,由會長視需求召開。

二、由本會正、副會長、各組組長及顧問組成之。

三、核心會議之職權如下:

  1. 1.    修改組織章程。
  2. 2.    籌畫並決定本會各項活動。
  3. 3.    修改本會之系費規章及本會所屬委員會之相關條文,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三讀。

四、缺席者需依規定於會議前兩天完成請假,無故缺席者或遲到者,按本會出缺席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獎懲會議:

一、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若遇特殊狀況,由正、副會長視需求召開。

二、由本會正、副會長、各組組長及顧問組成之。

三、獎懲會議之職權如下:

  1. 1.    公正處理本會幹部獎懲事件。
  2. 2.    公正處理本會會員獎懲事件。

四、本會人員獎懲,依本會獎懲辦法辦理。

五、本會議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與會人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六、缺席者需依規定於會議前兩天完成請假,無故缺席者或遲到者,按本會出缺席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系務會議:為增進與系上互動,並維護學生權益,本會正、副會長得以代表本系大學部全體同學出席本系系務會議。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其相關規定系學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情況召開其他相關會議。

 

第五章選舉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會正、副會長選舉以公開、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產生。

第二十五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配合學校行政單位於每年三月成立「學生會長、議員、系科學會會長」選舉事務委員會,擬訂本系會長競選資格及候選人名單後,送選舉事務委員會辦理後續選舉事宜。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操性成績不得低於82分、學業成績不得低於73分,未受小過(含)以上之校規處分,採搭配A、B班各一位候選人組隊競選且由新學期升日間部四技部二年級同學參選。

第二十七條    本會正、副會長普選採一人一票制並以人為單位進行投票,於選票上圈選候選人,選票上如有任何非圈選章之記號則視為廢票。

第二十八條    選舉人資格須為本系大學部日間部四技部一、二、三、四年級、日間部二技部三、四年級之本系學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正、副會長普選採相對多數制且須達投票人數之半數,若最高得票數相同,則就相同投票數者重新投票。

第三十條本會正、副會長普選,投票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此次普選始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除本會創立之首次正、副會長選舉之外,正、副會長選舉定於每年三月舉行選舉,選舉後二個月舉行正式交接儀式,各組交接事宜於選舉後二個月內進行,期間內安排幹部及人員訓練,訓練課程完畢,一個月後由新任幹部正式接手。

第三十二條    選結束後,原任會長應將改選結果以書面方式呈交系主任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並且寄信告知系上全體師生及公告於本會網站。

 

第六章罷免方法

 

第三十三條    會長如有下列情況:

一、嚴重怠惰失職。

二、嚴重影響本會形象。

三、受小過處分。

經由本會會員超過四分之一聯屬簽名,至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之後,會長之罷免案即時生效,職務由副會長接任至剩餘任期結束,並呈報系上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幹部罷免,由例行會議提出並實行之。

第三十五條    正、副會長當選日二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七章出缺席辦法

 

第三十六條    凡本會成員皆須遵守出缺席辦法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本會成員若不克出席任何會議,需於該會議日前三天向副會長請假。

第三十八條    本會成員於任期內,若無故缺席達三次者,送交獎懲會議記申誡一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成員於任期內,若無故缺席達六次者,強制退出系學會且送交獎懲會議,陳請指導老師記申誡二支。

第四十條各項會議,遲到、早退需具正當理由,並向副會長以口頭說明。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各項活動工作人員,請假應依本會出缺席規定辦理,活動當天無故缺席者,送交獎懲會議懲處之。

 

第八章獎懲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會活動工作人員無故缺席,送獎懲會議,懲處之。

第四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及成員,違反文藻外語大學校規、本會組織章程或任何本會經例行會議決議之事務,影響本會之運作,擬送獎懲會議,懲處之。

第四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及成員,破壞法文系或本會之形象及榮譽,擬送獎懲會議,懲處之。

第四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及成員,表現良好,由獎懲會議於期末提報獎勵。

 

第九章經費

 

第四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輔經費之補助款。

三、學生會行政補助款。

四、商家贊助金。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另訂系費規章。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系主任轉送課外活動指導組依行政程序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施行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案或由核心會議決議提案,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提出,經應出席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出席代表三讀通過,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並呈請學生事務長核備後,二周內公告生效。

第五十條凡是本會文件須用本會所設計之文件格式,除另有其他規定時須遵守之。

第五十一條    預備金:各屆應留下拾伍萬元做為預備金,非經系主任同意不得動用之。其之用以全體會員能長期享受其利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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